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满足需求、应贷尽贷”的原则,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一次性解决职工购房资金困难,充分彰显政策制度的优越性。
二、主要内容
(一)组合贷款概述。“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存储资金,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
(二)贷款对象。组合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相关规定,办理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需要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职工。
(三)房屋抵押证书管理。抵押证书应载明权利人为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两个债权人,债权权益按照各自贷款发放额占比进行标注,抵押证书原件由商业银行代公积金中心保管。注销抵押登记,应同时取得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贷款结清证明方可注销。
(四)风险控制。贷款风险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债权(即贷款发放额)占比由双方分别承担(即: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按照《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逾期贷款“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加强贷后管理降逾整改工作方(预)案》,由中心承担相应风险;商贷部分由商业银行承担相应风险)。当贷款出现风险时,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银行还款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三、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根据《咸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商业银行商贷相关要求准备贷款申请资料,资料齐全后提交至组合贷款银行承办网点。
(二)商业银行承办网点公积金专办员和商贷经办人共同受理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同时对借款人所购住房、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情况进行审核(家庭首套及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均按商业住房贷款有关要求执行),并一次性告知审核结果。
(三)对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专办员和商贷经办人一同与借款人进行面谈、面签,并将借款人信息、资料分别录入公积金业务系统和银行贷款审批发放系统。
(四)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按公积金贷款和商贷审批流程逐级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办理(预)抵押登记。
(五)借款人办妥(预)抵押登记后,由组合贷款承办银行代公积金中心领取并保管抵押证书原件,中心依据银行加盖公章并标明“原件存XX银行”字样的抵押证书复印件通知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并拍照后,发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承办银行网点须在中心发放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商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