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6日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做出通知。
一、调整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执行期间为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2.自2022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将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3.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4.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度咸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8896元/月,最低下限不得低于咸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秦都区、渭城区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1950元/月;
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三原县、泾阳县、彬州市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1850元/月;
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1750元/月。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二、调整程序各缴存单位要按照要求,正确计算本单位职工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到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必须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结束后,企业需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