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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咸阳廉租房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20:36:06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咸阳廉租房申请方案,2022咸阳廉租房申请政策,2022咸阳廉租房实施方案

内容简介

咸阳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保障对象及申报条件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1、城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根据咸阳市2009年城市经济综合水平,城区低收入家庭标准为人均月收入345元以下(含 345 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

咸阳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保障对象及申报条件

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1、城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根据咸阳市2009年城市经济综合水平,城区低收入家庭标准为人均月收入345元以下(含 345 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 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具备条件。

(1)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

(2)低保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3)无自有性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4 平方 米以下(含 14 平方米)。 四、保障方式 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 合。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申请与核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资料

1、低保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咸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及其复印件。

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妻双方同是本市户口但不在 同一户口本的应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协议 书)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夫妻双方单位和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无房户要出具租房的租赁证明(注明房屋座落、面积、月 租 金);借住的需提交借住证明(注明房屋座落、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4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需提交房产 证。住房情况证明须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社区加盖公章。

申请人两寸彩照两张。

2、低收入家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妻双方同是本市户口但不在 同一户口本的应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协议 书)及其复印件。

单位和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经济来源和收入现状 证明。

申请人夫妻双方单位和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无房户要出具租房的租赁证明(注明房屋座落、面积、月租 金);借住的需提交借住证明(注明房屋座落、面积);人 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4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需提交房产证。 住房情况证明须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社区加盖公章。

申请人两寸彩照两张。

(二)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应当由享有最低生 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低收入家庭应由户主作为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 申请,并如实填写《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共一式 两份。如上述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推 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 面凭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受理时间从申请 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计算。资料齐备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 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张 榜公布;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形成初审意见,并 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经区民政部门 认定后,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迅速向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交接相关资料。

4、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所有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 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 家庭,签注意见后随所有书面资料(附电子文档)报送市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认定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回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书面告知本人。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 全部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低保和低收入申 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 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经由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 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说明 理由,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 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签注意见后的《咸阳市城区廉租 住房申请表》返回区住房保障部门一份。区住房保障部门要 做好建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 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社区调查的基础上,可再 行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 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调查时,申请人及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廉租住房保障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登记家庭,市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与保障家庭签订《咸阳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从批准日当月起,按政策规定每月发给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租 赁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无房户按保障面积发放租赁补 贴;对有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与 保障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纳入保障实行租赁补贴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 一办理租赁补贴存折。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分发 到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分发到社区,所在社区负责发放到户。 符合保障政策并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每年 根据廉租住房建成情况,按照登记顺序和家庭困难情况实行 轮候,分批次给予实物配租,分配廉租住房。住房分配后, 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每月由租住家庭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交纳租金。

监督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 管理制度。年度复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街道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各街道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对已享受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由街道办 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复核意见,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同意,统一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继续享受廉租住 房保障。年度复核结果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审查后,取消该家庭的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 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周期为三年。三年 期满后,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重新提出实物配租申请。

(二)保障家庭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给予相应处理。

1、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收入发生变化,但 未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相应调整租赁补贴 金额。

2、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收入发生变化,经 审核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 保障资格。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收回廉租住房;已 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 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蓄意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廉 租住房保障资格,并做出相应处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 租的,收回廉租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追回房屋租金差额,并 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 赁补贴,追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等 方式,接受群众检举和监督,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公开、 公平、公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调查取 证工作,经核实确属不符合政策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 出相应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反馈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