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主要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外地就读期间,如户籍迁出,可随父母或监护人在当地申请低保);
4.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人员;
5.现役军(警)官和士官;
6.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儿;
7.已经外嫁但由于离婚、退婚等特殊原因,实际和父母在一起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8.非婚生子一方出走和单亲收养的子女;
9.其他经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在服役的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4.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婚)人员;
5.经镇(街道)和村(社区)核实,且在当地机关报案报警,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或被宣告为失踪人的;
6.享受孤儿待遇或特困供养的。